在被中共非法监禁的五年里(2008.7.11-2013.7.10),我亲历过一件在我修炼法轮功之前做梦都不敢想的事。
我向中共最邪恶的流氓头子、前中共党政军最高领导人、中共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等索赔超过1亿元人民币;从中共最高层到最基层,相关官员竟然没有一个人敢说一个“不”字。
2008年7月11日,北京第29届奥运会前夕,我因坚持在法轮功问题上讲真话,被非法抓捕。之后,被非法判刑5年。
在被非法监禁的5年里,我写了许多检举信、控告信,还有上诉状,向江泽民等索赔超过1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1. 向前中共党政军最高领导人江泽民索赔1000万;
2. 向时任中共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索赔1000万;
3. 向时任中共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贺国强索赔1000万;
4. 向时任中共公安部长孟建柱索赔1000万;
5. 向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的鉴定人索赔1000万;
7. 向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陆俊钊索赔1000万;
8. 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徐丽文索赔1000万;
9. 向北京市西城区德胜街道办事处610办公室官员韩军索赔1000万;
10.向北京市前进监狱副监狱长曹利华索赔1000万;
11.向北京市前进监狱警官柳刚索赔1000万。
这些检举信、控告信写好后,分别上交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警官张波、李东、张起江等,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警官解国建,北京市前进监狱警官李学东、施兴东、任洪胜等,我的上诉状则被送交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当时,我是一个中共的囚徒,我写的每一个字都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尤其是,我的索赔对象涵盖了从中共最高层到最基层迫害法轮功的官员,包括中共镇压法轮功的最高决策人江泽民,当时中共镇压法轮功的最高总指挥周永康,中共反腐败最高专门领导机关的最高领导人贺国强,中共公安机关的最高领导人孟建柱,中共迫害法轮功最基层的狱警柳刚,且每人索赔1000万元,总额超过1亿元。
2020年5月28日,中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结束后记者会上讲,中国有6亿人月收入仅1000元人民币。
对于月收入仅1000元的6亿中国民众来说,1亿元是一个天文数字。
如果我的检举、控告、上诉不是铁证如山的话,我很可能被中共的法官用“诬陷”、“敲诈勒索”中共党和国家领导人江泽民等的罪名,判处最重的刑罚。
但是,无论是我的案子的初审法官——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徐丽文,还是我的案子的终审法官——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贾连春,还是中共迫害法轮功最底层、也是最邪恶的地方——北京市前进监狱第十一分监区指导员,竟然没有一位官员对我的巨额索赔要求说一个“不”字。
为什么我在彻底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敢向江泽民等索赔超过1亿元人民币?
因为在我的检举信、控告信、上诉状中,我都谈到了与我的案子有关的官员——鉴定人、预审警官、检察官、初审法官、终审法官、监狱警官——联手干的一件反科学、反法治、反人权的大坏事——伪造证据和利用伪造的证据给我定罪。
“伪造证据”是指:北京市公安局的警察从我家里抄走了我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一个U盘、一个MP3,然后送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的鉴定人做技术鉴定。鉴定结论如下:“北京市国家安全局技术侦察局鉴定技术所出具的京国安技鉴【2008】电鉴字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送检的笔记本电脑一台、U盘一个、MP3一个均含有法轮功内容的文件。”这个鉴定结论是伪造的。
“利用伪造的证据给我定罪”是指,北京市公安局预审警官窦峥(音),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陆俊钊,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徐丽文,北京市第一中法院法官贾连春,北京市前进监狱警官柳刚,将上述伪造的鉴定结论认定为我的犯罪证据。
从法律上讲,鉴定人属于证人,鉴定结论属于证言。
中共的“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我一再要求法官依法在法庭上质证、查实上述鉴定结论的真假。
如果上述鉴定结论100%是真的,面对我的指控——我坚持认为,上述鉴定结论是伪造的,我还向包括鉴定人在内的上述官员各索赔1000万,直至超过1亿元,如果您是法官,您会怎么做?
按照常识,这个法官肯定会依法在法庭上质证、查实上述鉴定结论的真假。
不仅如此,这个法官还可能邀请中纪委监察部有关领导,中央政法委有关领导,公安部有关领导,610办公室官员,警官、检察官、法官、狱警,律师,在校读法律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法学教授,中外记者,外国驻华使领馆外交官,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到法庭上旁听,共同见证上述鉴定结论质证、查实的全过程。
如果这个法官能够依法在法庭上证明上述鉴定结论100%是真的,证明我100%是错的,他还会怎么做?
为了表明他的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这个法官可能会邀请上述人员参加我对的案子的宣判。
在宣判时,这个法官肯定会以“诬陷”、“敲诈勒索”江泽民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给予我最重的刑事判决。
但是,出乎中共参与迫害法轮功的很多警官、检察官、法官、狱警意料之外的是,在我经历的刑事诉讼全过程中,在我被非法监禁的五年里,面对我的指控和索赔,中共的法官从来没有依法在法庭上对上述鉴定结论的真假进行质证、查实,也没有以“诬陷”、“敲诈勒索”江泽民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给我加一天刑。
所有收到我的检举信、控告信、上诉状的官员,对于我向江泽民等索赔超过1亿元,全都装聋作哑,一声不吭。
其实,法官在法庭上质证、查实上述鉴定结论的真假,从操作上讲,非常简单。
以我的电脑为例。只要法官依法传唤鉴定人到法庭上,将我的电脑接上电源,接上打印机;然后,打开我的电脑,打印出一份能证明我有罪的文件来;再将打印出来的文件,让我本人看一看,10分钟就可辨真假。
如此简单的操作、10分钟就可辨真假的事,为什么法官不敢依法去做?为什么收到我的检举信、控告信的其他官员不敢依法提请法官依法在法庭上质证、查实上述鉴定结论的真假?
原因很简单:这个鉴定结论就是伪造的。
一旦法官这样做了,这场鉴定人骗预审警官,预审警官骗检察官,检察官骗初审法官,初审法官骗终审法官,终审法官骗监狱警官,然后这些人合起伙来,上骗时任中共党政军最领导领导人胡锦涛,下骗全中国人民和全世界人民的大骗局,当场就会被揭穿。
一旦法官这样做了,鉴定人、预审警官、检察官、初审法官、终审法官、监狱警官知法犯法,执法犯法,欺上骗下,儿戏法律,玩弄法律,践踏人权,利用“人民法院”破坏法律实施的严重犯罪行为,当场就会现原形。
一旦法官这样做了,江泽民、周永康、孟建柱等迫害元凶,把610办公室、公、检、法司官员当工具,利用科学反科学,利用法律反法治,利用谎言反真相,玩权弄法,迫害法轮功的阴谋,当场就会大曝光。
由于中共的体制不是“三权分立”的体制,而是“党领导一切”的体制,中共的司法没有任何独立性可言,它只是中共维护其一党统治的工具。
在我亲历的刑事诉讼全过程中,在我被非法监禁的五年里,对于收到我的检举信、控告信、上诉状的所有官员,中纪委监察部领导的监督等于零,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监督等于零,民主党派的监督等于零,法学家、法庭科学家、律师等法律界人士的监督等于零,中外记者的监督等于零,各国驻华使领馆外交官的监督等于零,群众监督等于零。
正是由于中共一党独裁、监督体制存在根本缺陷,这个大骗局才一直维持到今天。
江泽民发动迫害法轮功之后,中共党媒发表了大量文章,攻击法轮功“反科学”。
科学的鉴定结论是经得起反复检验的。
但是,在我一次又一次要求法官依法在法庭上质证、查实上述鉴定结论真假的时候,收到我的检举信、控告信、上诉状的所有官员,包括初审法官徐丽文,终审法官贾连春在内,全部变成了把头埋在沙子里的“驼鸟”。
法官不敢依法传唤鉴定人到法庭上从我的电脑中打印出一份我的“犯罪证据”来。其他官员也不敢要求法官依法传唤鉴定人到法庭上从我的电脑中打印出一份我的“犯罪证据”来。
鉴定人伪造证据,包括法官在内的办案人员利用伪造的证据给我定罪,是不是“反科学”?
江泽民发动迫害法轮功之后,中共党媒发表了大量文章,攻击法轮功“反法治”。
法治是什么?就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中共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共的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共的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共的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共的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鉴定人伪造证据,犯伪证罪;预审警官、检察官、初审法官、终审法官、监狱警官利用伪造的证据给被告定罪,犯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的鉴定人,明知伪造鉴定结论是犯伪证罪,他却知法犯法,故意伪造我的电脑、U盘、MP3的鉴定结论。
北京市公安局预审员窦峥、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陆俊钊、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徐丽文、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贾连春、北京市前进监狱狱警柳刚,明知利用伪造的证据给我定罪,是犯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他们却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坚持用伪造的证据给我定罪。
上述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是不是打着“依法办案”的旗号,却干着“反法治”的勾当?
江泽民发动迫害法轮功之后,中共党媒发表了大量文章,攻击法轮功“反人权”。
中共宪法第32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世界各国刑法中通行的“罪刑法定”原则。
中共的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翻遍中共制定的所有法律,没有一部法律规定“法轮功是邪教”。
我却因为给前中共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尉健行等寄了1000多封信,就法轮功问题向尉健行等讲了真话,竟然被中共法院以犯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而被判刑五年,被非法监禁五年。
这是严重侵犯法轮功学员人权的行为。
尤其是,鉴定人伪造证据,预审警官、检察官、法官、狱警利用伪造的证据给我定罪,更是故意违法、严重侵犯法轮功学员人权的行为。
这是错上加上错,罪上加罪。这是不是打着“捍卫人权”的旗号,干着严重违反中共宪法和《世界人权宣言》的反人权的勾当?
2008年7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的警察搜查我的住所时,从我家里抄走了我的笔记本电脑一台、U盘一个、MP3一个。之后,警察将我的电脑、U盘、MP3送给北京市国家安全局技术侦察局鉴定技术所的鉴定专家,请他们做“电子数据鉴定”,看一看我的电脑、U盘、MP3里面是否有我的“犯罪证据”。
鉴定专家怎么做“电子数据鉴定”呢?就是运用他们掌握的科学知识,打开我的电脑、U盘、MP3,再仔细查看里面储存的信息。
按照常识,鉴定专家运用他们掌握的科学知识,应该轻而易举地打开我的电脑、U盘、MP3,找到里面储存的信息。因为他们是国家安全局的鉴定专家,科技水平应该是很高的。
但是,鉴定专家面对我的电脑、U盘、MP3,花了大量时间、精力,想了各种办法,从始至终,一直没有打开过我的电脑、U盘、MP3,根本不知道我的电脑、U盘、MP3里面有什么东西。
怎么办?
鉴定专家只好“凭猜测”出具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说我的电脑、U盘、MP3里面“均含有法轮功内容的文件”。
也就是说,鉴定专家对我的电脑、U盘、MP3做的所谓“电子数据鉴定”,不是运用科学的方法做出来的,而是凭主观猜测得来的,是假的。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的鉴定专家“凭猜测”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具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之后,2008年12月12日,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预审室里,一位姓宋的警官向我告知了我的电脑、U盘、MP3的鉴定结论。
宋警官话音刚落,我立即明确指出:“这个鉴定结论是假的,是伪造的。”
宋警官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本能地认为鉴定人是国家公职人员,应该有公信力,说:“我敢拿性命担保,这份鉴定结论100%是真实的。”
我则坚持认为,这个鉴定结论100%是假的。
从此,就这个鉴定结论到底是真是假,开启了我与公安局的警官、检察院的检察官、初审法院的法官、终审法院的法官、监狱的警官较真的过程。
我的做法是:持续不断地写检举信、控告信、上诉状,将与我的案子有关的官员,从最基层的鉴定人到最高层的江泽民,告了一个遍,且每人索赔1000万,最后索赔总额超过1亿元。
但是,所有收到我的检举信、控告信的官员,全部都公然违反宪法第41条中“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的规定,坚持不查清事实,不负责处理;收到我的上诉状的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贾连春,也公然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9条“必须”在法庭上质证、查实的规定,坚持不质证、不查实。
为什么我敢理直气壮地检举、控告、上诉?
因为在2008年12月12日宋警官告知我上述鉴定结论之前,我就已经预知这个鉴定结论是假的,是伪造的。
为什么我能提前预知这个鉴定结论是假的,是伪造的?
因为我是法轮功修炼者,修炼者在不断按“真、善、忍”提升自己的道德之后,在不断放下对个人名、利、情、色的执著之后,特别是在放下生死之后,有很多超常的体验。我预知上述鉴定结论是假的,是伪造的,就是这种超常体验之一。
为什么我采取向江泽民等索赔超过1亿元的方式表达我的诉求?
不是为了金钱,我的真实目的有四:
一是“证实大法是正确的,是真正的科学而不是说教与唯心”(1);二是证明我全盘否定法院对我的非法判决是对的;三是证明我全盘否定江泽民1999年7月20日发动的对法轮功的迫害是对的;四是警告拒听真相、坚持迫害法轮功者:迫害好人,将来一定会付出巨大代价。
在被非法监禁的那些最黑暗的日子里,我白纸黑字向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等索赔超过1亿元,而拥有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处理我的诉求的一切资源的中共官员竟无一人敢说一个“不”字。
这说明了什么?
如果以下中国象棋来比喻的话,我拿“向江泽民等索赔超过1亿元”这枚“棋子”,把中共迫害法轮功的官员,从最高层的江泽民到最基层的柳刚,全都“将军”给“将”死了。
换言之,我在彻底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从法律上,将迫害法轮功的官员,从最高层的江泽民到最基层的柳刚,全都打败了。
只是因为中共没有独立的司法,上述真相一直被掩盖着。
注释(1)引自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先生所着的《法轮大法 精进要旨》中的《证实》。可登陆明慧网https://d2fzbezc1bg8wl.cloudfront.net/ 首页下面的“在线阅读法轮功书籍”,点击简体或正体,再点击“大法经书”,即可查到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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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大.纪.元;/责任编辑:晟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