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北京時間2025年07月16日訊】台灣師範大學(簡稱台師大)女足教練以扣學分威脅選手配合研究抽血一案,教育部今天(7月16日)表示,已對研究主持人陳忠慶及共同主持人分別處新台幣50萬元罰鍰,並命台師大自7月起停止受理新案人體研究審查,限期改善。
教育部今天回應中央社指出,此案涉及研究倫理重大瑕疵,涉案教師執行國科會補助的研究計劃期間,未遵守人體研究法相關規範。教育部會組成專案小組,並與國科會跨部會合作,全面調查與審議其他可能爭議事項。
此案先經台師大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調查確認違規後,教育部於5月19日召開專案會議,認定台師大及其研究倫理審查會未善盡監督與查核責任,且屬情節重大,決議對研究主持人台師大體育與運動科學系教授陳忠慶、共同主持人分別處50萬元(約1.7萬美元)罰鍰,並且1年內不得申請政府機關或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研究經費補助。
教育部也處台師大110萬元(約3.7萬美元)罰鍰,並命台師大自114年(2025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新案人體研究審查,限期3個月內完成改善並函報本部。
教育部表示,已依法完成行政裁罰,並要求學校限期改善並函覆。
對於教師處分落差的情形,教育部會盡速召開「校園霸凌事件審議委員會」,嚴格檢視台師大教評會所作出的決議,如有違法或不當會退回要求重審。
全案緣於民進黨立委陳培瑜於去年11月28日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時,揭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精準運動科學研究專案計劃中的「建構新世代精準女性足球運動生心理、傷害及表現的智慧感測與衡鑑平台」,台師大女足教練要求選手配合抽血、每天3次,學生若不配合,就威脅扣住畢業學分。
陳培瑜在記者會上抨擊教師用學分威脅恐涉刑法強制罪,學生受試費用要繳回球隊公基金,也涉刑法侵占罪,且人體試驗應受到人體研究法規範。
事情被揭露後,引起社會譁然。台師大校方昨天(15日)向大眾致歉,並說明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討論後,做出不予晉薪、不得超授鐘點等5項懲處,但未將涉案教師解聘,又再引發爭議。
台師大先前聲明指出,學校已完成相關調查,其中對被研究的學生抽血,非由專業護理人員執行,且抽血前未提供完整書面說明並取得同意,不符人體研究法及相關規定,已要求資料銷毀。
台師大女足教練威脅選手「抽血換學分」掀起撻伐,且由非醫事人員執行抽血,有違反「人體研究法」之虞。人體研究法有哪些規範?研究對象的權益有何保障?中央社記者整理一次看。
為什麼要制定人體研究法?
台灣在2011年底公告實施「人體研究法」,總則第1條開宗明義說明,此法為「為保障人體研究之研究對象權益」,第2條更清楚闡述「人體研究應尊重研究對象之自主權,確保研究進行之風險與利益相平衡,對研究對象侵害最小,並兼顧研究負擔與成果之公平分配,以保障研究對象之權益。」
人體研究法中規範的管理權責?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今天告訴中央社記者,人體研究法的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但考慮到進行研究的單位散落在各機關,因此在第3條中說明,人體研究的監督、查核、管理、處分及研究對象權益保障等事項,由主持人體研究者所屬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
她舉例,如果學校老師想執行牽涉人體研究的計劃,從監督、管理到後續懲處等,都會由教育部處理。
研究計劃申請與審查?
人體研究法第5條規定,研究主持人實施研究前,應擬定計劃,經倫理審查委員會(IRB)審查通過。審查應以研究機構設立的審查會來執行。但其未設審查會者,得委託其他審查會進行。研究計劃內容變更時,應經原審查通過的審查會同意後,始得實施。
劉玉菁解釋,法令明定研究計劃中應載明事項,包括研究對象權益的保障、同意方式及內容等,並提送倫理審查委員會(IRB)審查通過才能執行
她強調,並不是審過了就沒事,IRM要定期追蹤已核定通過的計劃是否按照審查內容進行,以及研究機構也應落實督導責任。
研究計劃中若有需抽血等侵入性作為,由誰執行?
劉玉菁表示,研究中的抽血等侵入行為並非醫療行為,也不是醫療輔助行為,但因攸關受試者保護,必須要由校護或是醫檢師執行。
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賴信亨呼籲,各學術研究單位,應確實遵守人體研究的相關法規,以確保受試者的自主權及健康安全,其中若有涉及醫療行為,應由專業醫事人員執行,避免因違法而造成醫療傷害與社會信任的危機。
受試者的權益在哪?
依據同意書的規定內容,研究對象在過程中可以主張撤回同意,退出研究計劃;研究主持人發現研究對象有高風險之虞或發生損害等,基於研究倫理,可中止研究之進行。
人體研究法第14條規定,研究主持人在取得同法12條的同意前,應該要用研究對象或其關係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可理解的方式,告知計劃內容及個人保護等相關資訊,涵蓋:一、研究機構名稱及經費來源。二、研究目的及方法。三、研究主持人之姓名、職稱及職責。四、研究計劃聯絡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還有,五、研究對象之權益及個人資料保護機制。六、研究對象得隨時撤回同意之權利及撤回的方式。七、可預見之風險及造成損害時之救濟措施。八、研究材料之保存期限及運用規劃。九、研究可能衍生之商業利益及其應用之約定。
法令中特別強調,研究主持人取得同意,不得以強制、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式進行人體研究。
(轉自中央社/責任編輯:盧勇信)





























